被重判的鸟事和被轻放的贪官
央视今天早上刚刚发布消息说,今天上午,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前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受贿罪判处沈培平有期徒刑12年。法院认定,沈培平利用职务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1615万元。
这个判决结果,和昨天被刷屏的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因为掏鸟窝捉小鸟被判刑10年半几近。根据河南辉县法院和新乡中院的两审认定,去年暑假期间,闫啸天在辉县邻居家门前树上两次掏鸟窝捉了16只小鸟,不知情的闫啸天觉得好玩,还把捉鸟的图片发在QQ空间里,未料很快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,后来这些小鸟被认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,闫啸天遂以非法猎捕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刑,和闫啸天一同捉鸟的王亚君亦以同样的罪名获刑10年。
看看两个案例的对比吧:一个是老谋深算的贪官,大肆权钱交易,贪贿额高达1600万元,一个是无知的学生,只是出于爱玩的天性掏个鸟窝,捉了16只不知名的小鸟,可两者居然被判几近相同的刑罚。这样的悲催对比,也只有奇葩之地才会产生。
其实,近年来贪官的贪贿数额逐年上升,屡创新高,但判刑却是逐年下降。不只是今天被轻判的沈培平,还有其他官员同样如此,比如前不久,前国资委主任蒋洁敏涉案金额2900万元,只判了16年;而四川省政协主席李崇禧贪贿1109万元,也只被判了12年。更搞笑的是,这些贪官们就算是领刑获罪,最后还会被送进条件优厚堪称星级宾馆的秦城监狱,不用劳动,即可继续享用纳税人的供养。
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,国家对贪贿犯罪规定异常严厉,刑罚在前不久修改前,甚至明确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死刑,修改后,虽然取消了10万元的死刑硬性规定,但延长了有期徒刑的实质期限,甚至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。可就算有这些规定,一个副省长,天天宣称要廉洁,可随便一查就是1600万的问题,这种犯罪,具有主观上的深刻故意和极大恶性,客观上的巨大危害和恶劣影响;
而河南那两个无知的年轻人,主观上不知所捉小鸟是保护动物,客观上也是偶尔为之且未造成严重恶果。两相对照,人们不难看出,这样的刑罚制度,这样的司法判决,到底是针对谁?
记得前不久常州有个新闻,说当地一个农民薛某在田间抓了114只青蛙,居然也被当地公安抓获,并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。遥想当年,诸如捉青蛙、捕小蛇、掏鸟窝、摸鱼儿的趣事儿,很多小伙伴们也干过不少啊,甚至一些小学教科书和大量文学作品,都把这些当成农村最可爱的童真在弘扬,咋到了新时代,居然风云突变,被当成重罪并和巨贪同等领刑了呢?到底是这个世界变化快?还是我不明白?
对于庶民百姓偶尔率性而为、喜感般的鸟事,法院可以下狠手重判,可以往死里整;对于那些恶意弄权,大搞权钱交易的官员,法院则会努力地寻找轻判的理由。这样的司法现状,其实从另一个侧面凸显了这个社会“法律为谁而设”的重大问题答案。
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,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要感受到公平正义。可反观这个被重判的鸟事和被轻放的贪官,公平正义在哪里?
中央还提出,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。可看看那个无知的孩子因为捉鸟就被重判,再想想贪官的1600万元被轻判,我不禁想问:这样的司法,到底是保障人权还是保障官权?
也许法官们会解释说,对于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,刑法有明确的判刑标准,司法解释有明确的数额标准,所以那样的判罚,就算不合理也符合法律规定。但我想反问: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和主客观统一原则,那个大学生自己都不知道所捉小鸟是珍贵保护动物,既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,那就不构成犯罪,谈何重判!相反,一个贪官,基于贪渎的心理大搞权钱交易,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很重的刑罚标准,为何法院却可以想尽一切办法替他开脱?给他轻判?
从更广的视野而言,无知学生捉几只小鸟和老辣贪官受贿数千万元的刑罚相当,其实还反映出一个更严重的问题——那就是整个刑法的立法体系严重失衡。“杰人观察”相信,哪怕是换上一个稍有常识的普通人,也会认为这两种行为的性质、后果、危害性完全不对等,可中国的立法居然就这么糊涂地设定了同等的刑罚。如此荒唐,岂不是验证了一句古话——“窃国者候,窃钩者诛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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